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会议管理,提高会议效率,降低会议成本,确保会议决策的有效落实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分支机构、子公司、办事处的各类会议管理。
第三条 公司会议管理遵循“精简、高效、节约、务实”的原则,提倡开短会、讲短话,力戒空话、套话。
第四条 成都友好会议服务公司(以下简称“会议服务公司”)负责公司会议服务的统一管理,包括会场预订、设备租赁、茶歇安排、接待服务等事项。
第二章 会议分类
第五条 公司会议按级别和规模分为以下四类:
(一)公司级会议:包括股东大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、总经理办公会、年度工作会议、半年度工作会议、员工大会等;
(二)部门级会议:包括部门工作例会、专题会议、项目协调会等;
(三)班组级会议:包括班前会、班后会、班组安全会等;
(四)对外会议:包括客户洽谈会、供应商大会、新闻发布会、行业交流会等。
第六条 各类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、时间和规模:(一)公司级会议原则上不超过2小时;(二)部门级会议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;(三)班组级会议原则上不超过15分钟;(四)对外会议根据实际需要确定,但应提前制定会议方案。
第三章 会议组织与职责
第七条 会议组织实行“谁主办、谁负责”的原则。主办部门应指定专人担任会议召集人,负责会议的全过程管理。
第八条 会议召集人的主要职责:(一)确定会议主题、议程、时间和地点;(二)拟定参会人员名单并发出会议通知;(三)准备会议材料并提前发送给参会人员;(四)组织会议签到、记录和纪要编写;(五)跟踪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。
第九条 成都友好会议服务公司负责会议服务的具体实施,主要职责包括:(一)根据主办部门需求,提供会场布置、设备调试、茶歇餐饮、住宿交通等一站式服务;(二)制定会议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,确保服务质量;(三)协助主办部门做好会议接待和应急处理工作;(四)收集参会人员反馈,持续改进会议服务。
第十条 参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,因故不能参加的,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,并指派相关人员代为参加。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,不得迟到、早退、无故缺席。
第四章 会议流程管理
第十一条 会议准备:(一)会议召集人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发出会议通知,明确会议主题、时间、地点、参会人员和需准备的材料;(二)重要会议应提前制定会议方案,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;(三)会议服务公司根据会议需求,提前做好会场布置、设备检查、茶歇准备等工作。
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:(一)会议主持人应严格按照议程进行,控制会议时间,提高会议效率;(二)会议发言应紧扣主题,简明扼要,避免离题万里;(三)会议记录人应准确、完整地记录会议内容,特别是会议决议和待办事项;(四)会议服务人员应做好会场服务,确保会议顺利进行。
第十三条 会议纪要:(一)会议纪要应在会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毕,经会议召集人审核后发送给参会人员和相关部门;(二)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时间、地点、主持人、参会人员、会议议题、讨论内容、会议决议和待办事项等;(三)会议纪要应明确待办事项的责任人、完成时限和验收标准。
第十四条 会议决议执行:(一)各责任人应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,按时完成待办事项;(二)会议召集人应跟踪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,对未按时完成的进行催办;(三)重要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应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。
第五章 会议服务保障
第十五条 会场管理:(一)公司各类会议优先使用公司内部会议室;(二)内部会议室不足时,可委托成都友好会议服务公司预订外部会场;(三)会场应配备必要的桌椅、投影、音响、白板等设备,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。
第十六条 设备管理:(一)会议服务公司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会议设备,确保设备完好;(二)使用会议设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,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;(三)会议设备应专人管理,定期盘点,确保账物相符。
第十七条 茶歇与餐饮:(一)会议茶歇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,一般会议不安排茶歇;(二)重要会议或超过2小时的会议可视情况安排茶歇;(三)会议餐饮应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定,禁止铺张浪费。
第十八条 接待服务:(一)对外会议应做好接待工作,包括接送站、住宿、餐饮、参观等;(二)接待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接待标准,不得超标准接待;(三)会议服务公司应协助主办部门制定接待方案,并提供专业服务。
第十九条 会议成本控制:(一)各类会议应本着节约的原则,严格控制会议成本;(二)会议费用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,超预算支出应履行审批手续;(三)会议服务公司应提供性价比高的服务方案,帮助公司降低会议成本。
第六章 会议纪律
第二十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:(一)按时参加会议,不迟到、不早退、不无故缺席;(二)会议期间应将手机调至静音或关闭状态,不接打电话、不玩手机;(三)会议期间不得交头接耳、随意走动,不得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;(四)保守会议秘密,未经允许不得泄露会议内容;(五)爱护会场设施设备,保持会场整洁。
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会议纪律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、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,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。
成都友好会议服务公司
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